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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组织方面,各地区的傈僳族内部还不同程度地保存着氏族组织的名称和氏族制度残余。傈僳族把同一祖先的后代所组成的集团称为“初俄”(即氏族)。在定居怒江流域以后,各个氏族因散居各地,原来的氏族组织很难得以保持,氏族内部除保存着象征性的共同名称,还有血缘亲属以及某些观念上的联系外,在经济生活方面已经很淡漠了。整个怒江地区的傈僳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尚保留着虎、熊、猴、羊、蛇、鸡、鸟、蜂、荞、竹、麻、茶等十多种氏族的名称,这些以动植物命名的氏族名称,同时又是该氏族图腾崇拜的象征。居住在崇山峻岭、悬崖陡壁的怒江大纵谷的傈僳族先民,当他们还 处于以采集、狩猎和捕鱼为主的原始生活时代,获取为他们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动植物,就成了当时先民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某些动物虽能提供食物的来源,但又常常带来很大的威胁和危害,因而对某些动物产生了一定的敬畏心理,由害怕而被迫把某些动物当作图腾来崇拜,或者当作自己氏族的保护神灵。无论是出自获取的实在利益或因敬畏而产生的崇拜,可以说都是傈僳族先民当时经济生活的直接反映。 在现实生活中,家族及村社组织起着重要的作用。傈僳语称家族为“体俄”,是在同一氏族之下逐渐独立发展起来的社会基层组织。各家庭也都有自己的姓氏,有的是沿袭早期以动植物名称作为本家族的称号,有的又以最早的家族长名字为名称,如木必、括弟等家族,就是以最早家族长木必扒、括弟扒命名的。各个家族都有自己的家族长。家族长多半是以本家族内辈分较高、年龄较长、能说会道和较为富裕的男子担任。家族成员之间在经济上保持着伙有土地和共同耕作,生活上则保持互助盖房、煮酒共饮、杀猪共食、男女婚嫁共出聘礼和共吃彩礼以及共同承担血亲复仇的义务等。各个家族就是通过以上这些经济合作、生活互助,自然而和谐地把整个家族较为紧密地联系起来,成为独立的社会基层组织。在家族联合基础上形成的村社组织,傈僳语称为“卡”,每个“卡”包括二至五个不同姓氏的家族,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村落公社。每个村社都有一个公认的头人,他拥有调解纠纷,主持祭祀,公断事务,领导进行“械斗”和缔结盟约等权力。 1950前,在傈僳族社会生活中,各村寨之间虽未形成统一的行政管理机关或明文的法规,但也有世代相传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不见诸文字的习惯法,来调整人们相互间的关系。这些习惯法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生活中有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有关财产的继承,婚丧嫁娶的传统风尚,对债务或契约的处理,对盗窃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制裁等。有些纠纷如不能用协商、劝告等方式解决时,只有以“神判’’的方式解决。怒江傈僳族较为流行的“神判”形式有“抛血酒”(即由原被告双方请一中人,约好时间,杀一只鸡,把鸡血滴入酒中,然后洒在地上,如在短期内被告发生疾病或其他凶事,即为输理)、“吃血酒”(即由原被告请中人作证,杀鸡或小猪一只,把血滴入酒中,然后双方对饮血酒,在短期内被告遇有凶疾即为输理,否则即为诬告,原告人要杀一只小猪向被告人赔礼)和“捞油锅”(即被告人要用手伸人煮沸的油锅或沸水中,将锅中石块捞出,如手被烫伤,即认为有罪)。这类“神判”大多带有浓厚的原始宗教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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