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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龙族的婚姻制度也正如他们的社会性质一样,处在由原始的群婚、对偶婚发展为不稳固的一夫一妻制。在这里,妻姊妹婚、家族内婚、非等辈婚、转房制以及家长多妻等多种婚姻形式并存,其中以妻姊妹婚为主要的婚姻缔结形式;在婚姻结构方面形成固定的氏族(家族)环状外婚集团。 在独龙族的婚制中,存在着改变了形式的类似“普那路亚”婚姻的一种群婚制残余,独龙语称为“伯惹”,即在固定的开婚集团中,甲氏族的一群兄弟与乙氏族的一群姊妹可以同时或先后结成配偶关系。因此,在独龙语中“伯惹”就是一群兄弟和姊妹的婚配。这种开婚集团的特点是:在两个固定的开婚氏族中,甲氏族的每一个成年男子都可以成为乙氏族每一个成年女子的丈夫,而乙氏族的男子却不能娶甲氏族的女子为妻,必须娶丙氏族的女子为妻,这是为了防止血统倒流的缘故,从而形成了氏族环状外婚集团。因此,在独龙语中,两个通婚集团的男子均称为“楞拉”(丈夫、男子);一切女子均称为“濮玛”(妻子、女人),这就构成独龙人原始群婚制的基本形式。这种氏族环状外婚制的具体婚姻形式是对偶婚,即一群男子在诸妻中有一个是主妻,而其他人只是同宿关系或小妻。 妻姊妹婚是独龙族明清时期婚姻制度中最主要的一种婚姻缔结形式,独龙语称为“安尼嫡”,即娶姊妹为妻之意。这种婚姻直接导源于群婚及对偶婚。 转房制是沿袭着把妻子作为氏族(家族)内部财产及劳力不得外溢的古老习惯而保存着的一种婚制。其特点是:三个兄弟中如果大哥死了,长嫂便转给二弟为妻,如果二弟也死了,则大嫂、二嫂都转嫁给三弟为妻;如果三弟不愿,可转给堂兄弟或叔父为妻,最后亦可转嫁给其父为妻。总之,妻子作为家族内部的财产和劳力是不能外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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