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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昆政办通〔 2004〕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现将《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七日 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文产办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完善文化产业政策的精神,根据《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纲要》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 财政政策 1继续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的各项规定。 随着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促进文化事业发展。 2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重点文化事业发展。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重点倾斜。 3各级财政视财力安排一定专款,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给予重点扶持。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4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按文化单位不同性质,逐步采取贴息和事业补助等方式,实行不同的财政供给模式。 对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展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波台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全额供给,确保人员经费和必要的机构运转经费;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中从事非盈利的宣传编辑工作人员经费实行全额供给,经营性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采取过渡期财政补助方式,逐步推向市场。 对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单位,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由财政按转制前核拨的补助数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对已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单位或各类文化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方式承担的公益性任务,财政视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民办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举办的公益性活动,财政视情况可给予适当补贴。 二、 投融资政策 5重点公益性文化建设项目,应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鼓励自筹资金进行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有困难的单位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公益性文化事业。 6党报、党刊、电台和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性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专业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7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独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或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书报刊印刷、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我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文化企业,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经济政策。 8积极设立各级文化基金,拓宽基金来源渠道,通过吸纳境内外组织与个人捐助、赞助,提取适当彩票收入、文化税收返还等措施,不断扩大基金规模。继续做好体育彩票发行工作,完善彩票政策,积极探索发行文化产业其他彩票的可行性。通过股份制改造已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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