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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青毛茶包装应符合SB/T10037和SB/T10094的规定。 12.1.5标签标识必须注明的内容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名、加工地址、生产日期。 12.2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轻拿轻卸。 12.3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避光、阴凉、干燥、无异气味、无污染的库房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12.4保存期 满足本规范的包装贮存条件,青毛茶适宜长期保存。 13 监督管理 13.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茶叶生产加工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定期对茶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13.2初制厂、初制所和初制点必须按照本规范组织生产。 13.3用于生产加工茶叶的鲜叶原料、包装材料和容器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不得用于生产加工及包装。 13.4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初制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每一批次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13.5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初制所、初制点,在具有合法证照(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的前提下,必须与质量监督部门签订质量承诺书;所有初制厂、初制所、初制点必须建立原料来源登记台账和销售台账。 13.6普洱茶加工厂必须按照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和原料质量验收制度,不采购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没有签订质量承诺书的初制企业、初制所或初制点所生产的青毛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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