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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建议稿)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cient Tea plants(To be discussed)WangYufeng liu Guyuan Zhang Shungao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分布于我省境内的天然林中的野生古茶树及其群落,半 驯化的人工栽培的野生茶树和人工栽培的百年以上的古茶园(林)(以下简称古茶树)。古茶树保护的标准和名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条 野生古茶树及其群落,半驯化状态的人工栽培的野生古茶树和栽培型古茶园 (林),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是宝贵的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和农业遗产,是潜在的经济资源,在中国和世界具有惟一性,除划归农户承包经营的古茶园(林)之外,均属国家所有,国家依法进行保护处置。任何个人、单位、组织没有处置权。必须列入一、二级保护的典型的半驯化的栽培古茶树,栽培型古茶园属于农户个人者,依法转为国家所有,以利保护。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的主体。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古茶树由各级自然保护机构负责保护管理。各级工商、公安、环保、科技、交通、外事、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古茶树保护分为三级:野生古茶树树径在50厘米以上,群落面积在2000亩以上者,栽培古茶树树径在40厘米以上,连片面积在千亩以上者,由省林业厅上报国家林业局定为一缎保护。其他列为二级保护,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栽培古茶园列为三级保护,由州、市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建立古茶树保护办公室,专门从事古茶树保护事宜,同时建立古茶树保护专家委员会,对古茶树的保护、开发、利用、政策制定、科学研究,管理措施,生态环境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论证、认证、评估。专家委员会中设一总干事,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生物保护学家、茶叶科学研究、茶文化社团、环境保护部门、高等学府遴选专家7—11人组成。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古茶树分布的地区划定自然保护区、保护片、保护点,由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立巡视检查制度、责任制度、奖惩制度。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古茶树资源调查,标记界限,建立名录和资源档案,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制作古茶树图片,资料和保护措施向群众宣传。 第八条 各级古茶树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建立古茶树保护基金,基金主要用于鼓励支持古茶树管理、茶叶科研机构和态科学工作者对古茶树资源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为人类合理利用古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在经济上资助古茶树保护。但资助者不得直接管理古茶。任何个人不得将古茶树资源用于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得用“野生”字样作商品茶广告和标签。 第九条 国家禁止在古茶树林地进行伐木、烧荒;禁止在大型古茶树周围动土、砍树、建筑、砌坎、筑坝;严禁水泥、石灰等碱性物质进入古茶土壤;禁止给古茶树施用化肥;禁止在古茶园附近开设含有对大气、水流、土壤造成污染的工厂,以维持古茶树原生自然生态环境稳定、确保良好的生态系统不受干扰破坏和古茶树、茶叶产品的生态安全。 |
| 作者(来源):新境云南普洱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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